自从抢红包这项运动诞生以来,
好多人都养成了见红包就戳的习惯!
可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抢红包
迟早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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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也就是端午节当天,
一位网友晒了她的朋友——一位宝妈
红包被抢的经历!!
事情是这样的——
因为四岁的孩子发烧,有一位宝妈在一个宝妈群里咨询了一位大夫相关的情况,咨询大夫之后,这位宝妈想尽快给孩子买药,结果因为太着急把发给大夫的红包错发在了宝妈群里,而且并未做任何的标注(可能是由于端午节的原因,红包上写的是端午节快乐)。然而,这个红包却被另外的一位叫“静”的宝妈领走了。
红包被领走后,大夫和发红包的宝妈一直@“静”,叫她把钱退回来。可是“静”也不回应。
报料的小伙伴表示:希望这位叫“静”的宝妈能把钱退回来,虽说钱不多,但也是给孩子买药的钱啊!
报料的小伙伴还发出了提醒: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千万别把红包发群里。
自己也有责任,自认倒霉吧
腐-优酱:100块钱不够立案
Leon_Scott_Kennedy:怪谁?自认倒霉!
不知道你叫什么吗:自认倒霉吧
宅男终点站:花钱买教训吧。
快乐的小土蛋:缺德是够缺德,可是怎么点对点的事还在群里发红包?自己也有责任
寒冰K30傲雪:问题是,您如果在红包上这个买药用。。也可以。。您写端午快乐。。。。没法说
一百多块钱看人品
汴禧D女郎__燕燕:一百多块钱看人品
XIAOYANG13:这种人生活中她的朋友真得被她算计不少啊~
贝纳颂的三分地:不是群主能看谁拉进来的吗
阎欢乐多9:100来块钱干嘛呢,丢得起这个脸吗
集阳光正义与一身的男子:他可能点外卖钱不够了,先用用
bery呆瓜:可以报警了,退了就没什么问题,不退就涉嫌不当得利了
brightdaisy:买药的妈妈是我同学,昨天在朋友圈一直喊能不能退回,开始还以为是误领了呢!
郭小姐努力中:???这是啥操作
天津齐天小胜:不是退群,只是设置不加群好友而已。或许她是个老人,无意抢了红包,又不会发。
微信红包这两年非常流行,因为微信抢红包发生争执的不止这一件,那么,发出微信红包后究竟能否要求抢红包者返还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条
转账红包发错对象,有权要求返还
微信红包有支付、转账的功能,实践中,常有人通过微信红包进行钱款支付,如果发红包是用于向特定人进行支付、转账,在这个过程中,若发生支付错误的情况,可以要求收到红包者予以返还。例如,甲借给乙50元,乙欲通过微信红包向甲还款50元,但因为乙操作失误,将50元红包错发给了丙,此时乙可以要求丙返还。
转账红包发错对象,有权要求收到者返还,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红包转账是一种指向特定人的法律行为,错收红包者属于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无赠与合意的发红包,有权要求返还
在排除点对点发红包用于特定支付、转账的情况下,发出微信红包是一种赠与行为,而赠与是否成立首先要取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是否有赠与合意。例如,有网友建立捐赠微信群,建群时向加入的人表明,该群建立的特定目的在于向某一特定人捐赠善款,微信群中好友通过发红包捐出自己的善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微信群中好友抢其他人发出的善款红包,发红包者有权要求返还,其法律依据在于发红包者与该抢红包者之间无赠与合意,抢到红包属于不当得利。
在民法上,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双方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通过口头承诺完成,但赠与合同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同样,如果赠与人无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错误接受的,赠与合同依然不能成立。 在上文所举案例中,微信好友通过发红包向某一特定人捐赠爱心,在这种情况下,微信好友与该特定人之间形成了赠与合意,除此特定人之外,并未与其他加入群中的好友形成赠与合意,如果有好友抢红包,在无赠与合意的情况下,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排除红包不当得利,撤销赠与有条件
在排除抢红包者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微信发红包应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最常见的就是我们通常加入的微信群,大家彼此熟识,为活跃气氛,增加群的黏合度,常发发红包,在这种情况下,发红包者理应知道,他是在面向群中所有好友发出赠与,群中好友均有机会抢红包,即均有机会与其达成赠与合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红包即撤销赠与,而我国民法规定,撤销赠与是有条件的。
法律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其目的是赋予赠与人财产权转移之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而错误赠与。任意撤销权须在财产权转移之前行使。同时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销权,即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利益时,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时,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三种情况下,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赠与。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王雅宁律师
根据民法总则第122条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宝妈发的是一个“端午节快乐”的红包,看似群里成员都可以抢,但结合群里当时的上下信息来看,很显然,该红包系宝妈为生病孩子支付的购药款,指向明确,不容易让人产生歧义,是一个专属红包。因此,叫“静”的宝妈在抢到红包,经过医生等人的解释及追索后,仍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返还。
新报记者 姜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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