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环罚决字〔2019〕83号
2019年7月29日,省互查督导组在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废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以上事实有:1、汤阴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汤阴县环境保护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4、现场照片;5、各种证据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情节与后果,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我局于 2019年8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汤环罚告字〔2019〕7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