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为了获得某些利益,很多夫妻选择通过“假离婚”来达到目的。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假离婚,夫妻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就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那么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离婚、复婚、再离婚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呢?
基本案情
峰仔与梁梅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了两套房产。因所在城市限购政策所限,双方商量后决定以“假离婚”的方式实现购买第三套房屋的想法。2016年3月双方到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中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两套房产均归女方所有,存款归男方所有。双方办理两套房屋过户手续后,男方随即用存款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此后双方于2016年11月办理了复婚登记。然而复婚后二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纠纷愈演愈烈,最终闹得不可开交,双方决定“真离婚”。
夫妻俩对三套房屋的分割问题产生了巨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峰仔认为因为之前只是“假离婚”,财产没有真的分割过,与梁梅结婚后购买的三套房屋应当平均分配,一人一套,一套共有。梁梅却认为前两套房产已经归自己所有了,峰仔不能主张分割,而两人第一次离婚后买的房产也要平均分割。
对于“假离婚”时已处理过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已经从夫妻共有的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梁梅与峰仔“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前段婚姻关系中所购买的两套房已经成为梁梅的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与峰仔再次登记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梁梅与峰仔复婚后再离婚,这部分的财产就不再予以分割。
“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如上文所述,夫妻“假离婚”后就会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双方离婚后,各自对所分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梁梅对两套房屋单独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峰仔也单独对存款享有所有权,是其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看来,梁梅与峰仔在“假离婚”后复婚前所得的财产归属如何认定,复婚后再离婚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是否符合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变量。
复婚后所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复婚后所取得的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另外约定,按法定财产制依法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予以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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