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了解到,莱西市印染等三个行业的四家企业,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公开本企业的环境信息,分别被处以2500元和5000元不等数额的罚款。
为了给予公众环境知情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地55条、62条,明确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相关要求和责任。《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重点排污企事业单位应该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基本信息、排污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等。其中,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省生态环境督察发现,莱西市印染等三个行业的四家企业,没有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公开本企业的相关信息,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对四家企业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10条的规定,分别给予四家企业2500-5000元的处罚。
内容来源:莱西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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