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国栋
1928年6月,上海地方法院接到了一个特殊的诉状,一名叫盛爱颐的年轻女子将自己的哥哥和几个侄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割已过世父母亲的遗产。女子要求继承父母亲遗产,这在中国历史上还没有先列。虽然中华民国成立后,法律规定了未出嫁女子和男子一样拥有继承权,但因为中国2000多年封建王朝形成的男权主义制度,十余年来都没有人敢主张女子的继承权。盛爱颐成了中国历史上女子继承权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上海地方法院受理此案后,消息很快传开。因为当事人盛爱颐是清末民初中国红顶商人盛宣怀的女儿,这样一个涉及豪门恩怨的纠纷,自然成了人们饭后茶余争相讨论的话题。据说最夸张的时候,有一百多名报社记者守在盛公馆门口,就是为了采访当事人挖掘到关于此案的第一手新闻资料。为了支持盛爱颐打这个官司,刚刚荣升中华民国第一夫人的宋美龄也在报纸上发表了相关的女权文章,介绍了西方国家在女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无形中给上海地方法院制造出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法院开庭审理后,经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及相互举证,法庭查明了以下事实:原满清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一生共有三位夫人若干小妾,生育了八个儿子八位女儿十六名子女。其中四个儿子幼年夭亡,长大成年的只有长子盛昌颐、四子盛恩颐、五子盛重颐、七子盛升颐。盛昌颐壮年病逝,留有子女若干,在盛家统称为大房;盛重颐、盛升颐为侧房小妾所生,在家庭内部没有产业管理权;盛家产业由庄夫人和四子盛恩颐管理。
八位儿女中,前六位女儿都已经成年并外嫁,剩下本案原告七小姐盛爱颐和八小姐盛方颐尚待字闺阁。1927年9月,盛宣怀夫人庄氏去世,掌门人盛恩颐与其他几房子侄商议后,将盛氏义庄的数百万两银子瓜分一空,并没有分割给尚未出嫁的七小姐盛爱颐和八小姐盛方颐。另外盛家产业还有汉治萍公司、钱庄、绸缎铺若干,价值白银一千余万两。
原告盛爱颐代理律师提出,中华民国法律规定未出嫁女子与男子一样拥有继承权,因此盛家未出嫁的盛爱颐和盛方颐有权要求继承父母亲的遗产,应该按照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割盛宣怀夫妇的遗产。被告盛恩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女子继承父母亲遗产的先例,长兄为父,自己只要给妹妹找一户好人家嫁出去就算尽到责任了,不同意分割父母亲的遗产给两位妹妹。由于以前没有相关的案子,主审法官的压力无比巨大。如果判决盛爱颐有继承权,将冲击到中国数千年来形成的公序良俗;如果判决盛爱颐没有继承权,将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造成有法不依的结果,对中华民国一直宣传的自由民主将产生不利后果。本案1928年9月5日开庭后,法院迟迟未下判决,以至于很多记者为了获取判决结果了长期驻守在法院门口。
1928年10月,盛爱颐诉三位哥哥及两位侄子的继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终于下来了。法院认为盛爱颐系未出嫁女儿,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与男子一样享有继承权,法律没有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的规定,因此根据盛家的财产数额和客观事实,判令盛恩颐等人从家庭财产中分出50万元,作为盛爱颐继承的父母亲的财产份额。判决下来以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尽管盛家的财产有上千万两白银,区区50万只是一小部分。但从当时一户四口之家每月开销5元来说,50万元已经够小康之家生活一辈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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