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与他人联手玩“套路”
被法院罚款
“经查明,你社与王某涛存在恶意串通,通过以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的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你社罚款5万元,对王某涛罚款5万元。”近日,石门县法院执行干警向石门某合作社与王某涛宣读了罚款决定书,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开出了“罚单”。
2017年4月18日,石门县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石门某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石门某合作社、王某金、王某、蓝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执行立案。同年7月,石门县法院对该合作社位于石门县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并在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查封登记,查封期限为三年。
2018年2月,申请执行人石门某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向法院报告,称有案外人在查封的不动产院内擅自搭建厂棚,法院执行局干警当即到现场查看情况,经了解得知,系王某涛于2017年4月3日与合作社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在该场地搭建厂棚,王某涛还向法院提交了相关《场地租赁合同》。因该合同的签订日期在法院查封日期之前,执行干警告知王某涛,法院将依法拍卖处置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他可以参加竞买,并当即向王某涛送达了拍卖裁定书。
2019年4月,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信息,执行干警得知王某涛向法院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系倒置合同签订日期的虚假证据,合同实际签订的时间为2017年10月,系在法院依法查封涉案不动产之后签订,被执行人石门某合作社企图通过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合同的方式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妨碍法院的执行工作。得知这一情况后,石门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决定,对石门某合作社、王某涛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理。
来源:石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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