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东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的管辖权问题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下文将对该案做简单分析。
一、案件事实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贸易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起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网络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技术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京东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为:1.确认天猫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2.判令天猫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判令天猫公司赔偿因其实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京东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亿元;4.判令天猫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5.判令天猫公司承担维权费用200万元。
具体理由为:自2013年以来,天猫公司不断以各种手段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参加京东公司在618、双11所举办的促销活动、且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更为严重的是,天猫公司要求有些商家在京东和天猫平台中选择一个平台开设店铺。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行为(以下简称“二选一”行为)。京东公司认为,天猫公司在中国大陆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包括“二选一”行为在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了中国B2C网上零售平台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不但侵害商家的有关权益还侵害了京东公司的合法权益,天猫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该案件的举证和答辩期间,天猫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初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天猫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天猫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9)最高民辖终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即天猫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裁判理由
本案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因此本案中焦点问题是北京高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即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诉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是否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北京系被诉侵权行为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四、律师分析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受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民事案件的起诉应当符合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审理。因此,当一方起诉不符合法律管辖之规定时,另一方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来处理。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权利已经被滥用,很多当事人明知道受理法院有管辖权,为了拖延案件审理时间,故意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在一审法院裁定不予支持时,往往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样可以拖延少则几月,多则按年计算的时间。比如上述案件,京东公司在2007年就已经提起诉讼,直到2019年7月3日才最终确定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各地也相应出台一些恶意提出管辖异议的惩治措施。最后,还是希望从立法层面完善管辖权制度,避免成为有些人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