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后学生打老师"这事情闹得很大,从网友的普遍反映来看,舆论是站在打人者这一边的,因为从当事人妻子提供的证据来看,当初老师对常某的体罚,确实存在很多过限行为,"踹头十几下"、"恶意羞辱"、"当众罚站"等等,这些都是国家明文规定老师不允许在学生身上实施的体罚行为。
当初常某只有13岁,要真的像这样被老师体罚,留下心理创伤是必然的,只是程度深浅的问题,而根据常某妻子所说,丈夫经常深夜惊醒,梦到自己被老师追着打,这种现象叫"创伤应急障碍",属于相当严重的心理问题。
与生理上的病患不同的是,心理问题不存在"确保愈合"的说法,哪怕看上去一切正常,也没人敢保证一定没问题了,很大可能只是潜伏。
从法律层面,常某打老师,肯定是违法的,无论其爱人有多少铁证,都不能作为"报复"的依据,也不存在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可以"私下报复"的,免责肯定不可能。哪怕按照《教师法》,在那个年代做多也就是"挨批评或被开除",其实很多学生对于老师体罚教育这种行为并不陌生,这并非当事老师一个人的行为,在那个年代,家长经常跟老师说的一句话是:"不听话,就往死里打!"
然而,当事老师张某被打,其实也算是"种瓜得瓜",抛开常某"报复心态"不论,他选择用暴力为自己讨回公道这种行为,这位老师在其中要占很大责任。13岁的孩子,正是世界观、认知观塑造阶段,而常某本身家庭又不富裕,这种孩子本来就有很强的自卑感,理应被安慰的年龄,却遭到老师的可以针对。
在这样的羞辱之下,他产生"强势者可以欺负弱小"、"暴力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之类的想法,逻辑上完全行得通。小时候自己没能力反抗,家里也没条件追究,这才导致长大之后殴打报复老师的情形,在常某的心里,打老师一顿跟当初老师打自己一顿,性质是一样的,现在他是强者。
并不是为常某打人的行为开脱,而是说,老师的教育模式,需要更加科学化,在掺杂主观情绪的情况下,也得注重规定。就好比法官审判,可以人情执法,但是绝对不能脱离法律法规,有错必罚,哪怕理由再合理。学生不听话,总喜欢乱来,做老师的生气,说教不顶用,需要采取特殊手段进行教育,这一点相信不少家长都不反对。但是,特殊手段也得有尺度,如果羞辱的成分超过一半,这就不叫教育,而叫发泄了。
现在社会对老师的认同,完全不缺,大多数家长根本不会追究老师的体罚行为,甚至还会站在老师那一边教训自己的孩子,可是不少老师还是觉得很心酸,认为某些特例是对他们辛苦的侮辱。其实这就是缺乏"法规"的后果,都知道罚站、打耳光、抄作业是体罚,那是否可以提供一些手段,既能起到惩戒的作用,也不会有太强的副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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