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xiong510
在微信朋友圈上传几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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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个人观点
相互评论点赞
已然成为当下很多年轻人的一种喜好
但是,在自己的朋友圈
就能口无遮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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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停被罚,心怀不满!
朋友圈发文,公然辱警!
结果悲剧了……
10月27日下午,长宁县一男子在自己的朋友圈发表过激言论,辱骂人民警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原来,因何某违规将车停放在文胜街二段西城幼儿园门口,影响道路通行,被交警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等何某回来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贴了罚单,心生不满,用手机随手拍下罚单的照片,并在朋友圈发出了照片并配文辱骂警察。
当天下午,长宁警方依法将何某传唤至辖区派出所。何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目前被长宁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蜀黍有话说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有发言权的同时也需为此承担责任。
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市民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但若仅仅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公然在社交网络上恶意侮辱他人,必然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
注意了,以下信息千万别发:
1、政治敏感话题不发
2、不信谣不传谣
3、所谓的内部资料不发
4、涉黄、涉毒、涉爆等不发
5、有关港澳台新闻在官方网站未发布前不发
6、军事资料不发
7、有关涉及国家机密文件不发
8、来源不明的疑似伪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视频不发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来源:竹海卫士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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