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李艳):我与高海强相识于一次朋友聚会,他很开朗且健谈,不久我们俩就自由恋爱了,恋爱谈了将近两年,双方家人就为我们举办了婚礼,因为我是独生子女,婚后十几年来我们就一直与我父母生活在一起。家里的一切开销全是由我管着,因为在我父母身边生活,家务活基本都是我和我母亲来做,高海强回到家里不是玩电脑、就是看电视,刚结婚那几年还没有什么矛盾。可自从有了女儿,我和母亲大部分精力都用来照顾孩子,家里的事情多了,高海强还是不管不问,连孩子也不帮我们照看。矛盾开始产生了,我们俩也经常吵架,吵来吵去感情也吵没了,我们之间基本没有话说。可自从2016年以来,高海强经常跟踪我,并且查我电话,连夫妻之间最基本的信任都没有。高海强日积月累的种种做法已使我们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高海强的婚姻关系。
男方(高海强):我与李艳结婚十余年来感情一直很好,婚后我们与岳父母一同居住,岳父母对我们也很照顾,我每个月都会将工资大部分交给李艳做为生活费,从有了女儿以后,李艳把关注力都放在孩子身上,我们也因为日常生活开始争吵。最近,我发现李艳经常回家很晚,并且电话也开始增多,我怀疑李艳是不是有了第三者,我跟踪过她,也查看过她的电话,我知道这样做不好。后来,我听朋友说,李艳是因为工作业务突出,领导有心提拔她,就给她增加了工作量,她现在正在升职观察期。我向李艳承认了错误,可李艳还是不依不饶,非要和我离婚,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对孩子也很关心,前几天我们全家还在外面一起吃饭,买东西,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高海强、李艳自由恋爱结婚十余年,且生育一女,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好。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工作原因,相互交流、沟通的较少,以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并未到离婚的地步。考虑到双方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以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以不离为宜。今后高海强、李艳应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共同经营好婚姻家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李艳与高海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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