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跨年聚餐本是一件喜庆事,而就在去年,四川邛崃一女子在公司组织的元旦饭局上因醉酒致死。事发后,其家属将当日组织聚餐的公司、就餐店家、同桌就餐者一并告上法庭,索赔百万。13日,封面新闻记者从邛崃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理后判决,确定该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死者自行承担。
元旦聚餐女子醉酒致死 家人向公司、店家、同桌者索赔百万
2018年最后一天,邛崃某医美公司组织其全体员工在某火锅店举行迎新春聚餐,约有40人出席就餐。约23时,聚餐结束,医美公司员工周某处于醉酒状态,医美公司安排员工将周某护送到其家中。谁料,第二天上午 9时许,其前夫到房间照看周某时,发现她已无呼吸。前夫立即将其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经医生抢救无效,周某于2019年1月1日9时50分被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宣告死亡。
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周某“直接死亡原因,饮酒后窒息?心源性猝死?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1小时,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况,急性酒精中毒,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9小时”。
1月下旬,死者父亲、母亲、儿子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及同桌同事5人告上法庭,要求上列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4 万余元。
死亡或与饮酒有关 死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周某在参加医美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中,其饮酒过度,造成周某死亡的原因与其饮酒过度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本案中,周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餐桌上应当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并且能够预见过度饮酒而潜在的危害性,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一句话,周某一旦选择饮酒,应当量力而为, 适可而止。而周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性,却没能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故周某对自身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未尽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 医美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官介绍,医美公司组织、召集员工聚餐,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也无过错。但其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在聚餐过程中引发人身损害后果后,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应当审查。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在周某饮酒后,虽然医美公司安排员工按照死者母亲示意将其护送交接到了李某家中,但医美公司在已意识到周某因醉酒可能导致其发生人身损害危险时,进而安排员工将周某送回家中,而未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因此,医美公司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无证据表明同桌就餐者劝酒、斗酒 火锅店、同桌就餐者无需担责
法院认为,火锅店作为餐饮管理者,其仅仅是餐饮的提供者,对就餐者的饮酒行为而言,没有证据对周某的饮酒行为以及死亡后果存在过错。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至于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就餐中途,同桌的张元某、康某、陈某因故提前离席,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劝酒、斗酒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周女士被同桌同事多次以各种形式进行劝酒,导致她因饮酒过量致死”,但原告没能举证证明该事实,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法院判决:医美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死者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确认,此次损害对原告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9321.50元。法院对周某的不幸离世感到遗憾,对其家人也深表同情,综合考量周某与医美公司对于导致发生该次损害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双方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周某自行承担。
鉴于医美公司之前已经给付给周某家人20000元,法院判决,被告医美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赔偿款13826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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