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瑞幸咖啡起诉星巴克中国涉嫌垄断案,以原告撤诉告终。
11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更新信息,案号为(2018)粤03民初1580号显示“准归档”,意味着这一诉讼落下帷幕。
据南都记者了解,去年5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瑞幸咖啡诉星巴克垄断纠纷案。在法院立案前一天,瑞幸咖啡发布了一封致星巴克的公开信,称星巴克与很多物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合同。其中排他对象既包括国内外的数十家咖啡连锁品牌,也包括咖啡占营业收入30%以上的店铺,甚至名称与“咖啡”字样相关的商家。
同时,瑞幸咖啡称星巴克向他们的供应商伙伴施压,多家机器设备、包装包材、食品原料供应商被要求站队,并停止向瑞幸咖啡供货。
随后星巴克回应,无意参与其他品牌的市场炒作,中国咖啡市场体量巨大,欢迎有序竞争。
南都记者注意到,这起垄断纠纷案在当时引起广泛关注。此前人们对于“二选一”的关注更多聚焦在互联网平台间的竞争,瑞幸与星巴克之争则让线下“二选一”行为进入大众视野。
如果星巴卡要求物业签订排他性协议,让供应商拒绝向竞争对手供货的事实存在,这本质上也是一种“二选一”行为。在声明中,瑞幸称,此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据南都记者了解,上述两条也是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二选一”行为常被引用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14条指出,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限定最低转售价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认定“二选一”行为构成垄断依据的是本条的“兜底条款”,但在适用时或面临不确定性。
《反垄断法》17条提到,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瑞幸咖啡如果以星巴克涉嫌违反这条规定起诉,需要首先证明星巴克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瑞幸咖啡去年5月发布的声明中称,星巴克进入中国20年,已占据中国连锁咖啡市场50%以上的份额。根据《反垄断法》19条规定,当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二分一,两个经营者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合计达到四分之三时,可推定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
目前尚不清楚瑞幸咖啡撤诉的具体原因,有反垄断学者向南都记者分析,这或与瑞幸逐步壮大的规模有关。
今年5月,瑞幸咖啡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13日,瑞幸咖啡第三季度的财报显示,截至今年9月30日,该公司门店总数同比增长210%,达到3680家。星巴克官网的数据则显示,目前在中国160多个城市开设超过4000多家门店。
今年年初,瑞幸咖啡宣布公司2019年目标总门店数将达到4500家,成为中国最大的咖啡连锁品牌。从最新财报数据看,瑞幸咖啡正朝这一目标靠近,此时选择撤诉或许为了避免投入更多诉讼成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