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11月1日下午,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古佳犯爆炸罪一案。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佳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古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18日18时30分许,四川乐山土桥街附近一辆2路公交车爆炸,汽车玻璃碎裂,现场有人员受伤。多位目击者描述,事发前听到明显响声。公交车玻璃碎裂后,还冒出很多烟雾。
6月18日21时52分,乐山市市中区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乐山公交车爆炸现场共有15人受伤,均在医院接受救治。其中一人重伤,暂无生命危险,其余14人均为轻伤(其中3人是受伤的路人)。另据乐山警方通报,经查,嫌疑人为31岁的乐山男子古佳,有吸毒史和盗窃犯罪前科,作案后被警方控制。
(来源:乐山公安)
因该案社会影响重大,市中院依法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采用庭审实质化的方式进行审理。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佳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依法应予严惩。根据被告人古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古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知识拓展
关于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两个概念很容易被人混淆,对此,胡云腾大法官进行了详细阐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举措,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非常丰富,涵盖了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涉及到司法体制、诉讼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密切相关,而且涉及到十九大报告中专门提出的“人权法治化保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庭审实质化”则是指要让庭审在保障诉权、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公正裁判以及裁判文书说理中真正发挥决定性作用,这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司法理念问题、司法职权配置问题、控辩审的能力问题、相关配套措施问题,等等。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须以庭审实质化为基本抓手,然而,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他们认为,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前提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实现繁简分流,即通过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等配套制度对多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控辩双方对整个案件没有争议的案件简化审理,只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比较重的刑罚,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进行精细审判,在这些案件中发挥庭审的作用,使法庭真正成为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场所,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庭审实质化。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罗智勇还认为,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意是控、辩、审三种职能在庭审过程中实现良性互动,而不是哪一种职能受到压抑,或者没有发挥应有的实质性作用。
来源:《“三项规程”背景下的庭审实质化——“庭审实质化模拟审判暨高峰论坛”综述》(作者单位:人民司法杂志社)
来源:新京报、澎湃新闻、凤凰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