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购途中被狗咬伤,是不是工伤?
后员工去找狗,又被主人打伤,是不是工伤?
构成一次工伤还是两次工伤?
或者都不是工伤?
案件经过
王某是一电器公司员工,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受公司委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途经城区后河沿街时被狗咬伤。王某被狗咬伤后,打电话向公司报告了被狗咬的情况,随后又电话报警。
后王某跟着警察去满家胡同内找狗,找狗过程中与主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致使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事后,王某就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一事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告知王某需将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开申请。王某遂就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分别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经过必要的调查,对王某被狗咬伤一事,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外出购买办公用品,路经城区后河沿街时被犬咬伤,属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
但对王某找狗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右手环指指骨骨折一事,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所受伤害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员工不服
王某认为,我是受公司委派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狗咬伤和被人打伤均在外出期间,两伤害行为密切连贯,且狗咬伤行为已被认定工伤,将同一事故的两个伤害行为隔离处理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我的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所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环指指骨骨折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
人社局认为,王某在协助民警办案过程中,于居民院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伤害(右环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王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伤害既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引发,更与其所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因此王某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公司意见
公司认为,王某被犬咬伤的经过存有异议,对王某是否有挑逗小狗的行为存有质疑。且王某在民警办案过程中于居民院内与他人发生打斗造成骨折伤害,伤害的发生既与职工履行职责无关,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王某右手环指粉碎性骨折不能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商场宣传专员岗位职责内容,用以证明王某找狗及与他人打架不属于岗位职责范围。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于王某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所受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王某在10月11日下午16时许因工外出期间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但该肢体冲突并非履行其工作职责且非因工作原因引发,肢体冲突这一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得因工外出与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人社局依据现有证据对王要农右环指中节粉碎性骨折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妥。
综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实务点评
1、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要不要分开申请?
要分开申请。
很显然,被狗咬伤和被人打伤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受伤情形,员工受到伤害的原因以及受到伤害的时间均有所不同,应当就两个不同的受伤情形分别申请工伤认定。
2、被狗咬伤为什么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王某受公司指派外出采购办公用品,在路上被狗咬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构成要件。
公司认为对王某可能存在挑逗小狗的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系王某挑逗小狗导致被咬伤,人社局依法认定为工伤是没问题的。
3、找狗过程中被人打伤为什么不是工伤?
王某被狗咬伤后,报警去找狗的目的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应该是想找狗主人“讨说法”,王某被狗咬伤虽然可认定为工伤,但是去“找狗”显然已经背离了“工作原因”,“找狗”过程中被他人打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分类
职工被狗咬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越来越多。
这类案例情况复杂,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属于工伤,有的认为不属于工伤,各执一词。
下面为大家总结职工被狗咬的案件大体分类:
第一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
第二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无主野狗咬伤;
第三类,职工在上班期间单位的狗咬伤;
第四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有主狗咬伤;
第五类,职工因公外出被狗咬伤;
第六类,兽医给狗打狂犬疫苗被咬伤;
第七类,职工在上班期间逗狗被咬伤。
▌分析:此类案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第一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不属于工伤。
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是列举式的规定,未明确被列入的,就无法适用这一条,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能够认定工伤的,仅列举了“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被狗咬伤并未罗列其中,不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范畴,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能够找到狗的主人,则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要求狗的主人给予必要的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无主野狗咬伤,属于工伤。
理由是,上班期间被野狗咬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并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三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单位的狗咬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第四类,职工在上班期间被有主狗咬伤,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但被狗咬伤的事件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属《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有权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向狗的主人追偿。
第五类,职工因公外出被狗咬伤,属于工伤。
理由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情形,因此,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有主狗或无主野狗,也可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办理。
第六类,兽医给狗打狂犬疫苗被咬伤,属于工伤。
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应认定为工伤。因为兽医坐诊和出诊都符合三要素规定。兽医出诊,是工作场所的延伸。
第七类,职工在上班期间逗狗被咬伤,不属于工伤。
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为工伤须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缺一不能认定为工伤。逗狗被咬伤不具备“工作原因”这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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