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类型
对借款请求的强制执行根据执行对象的财产种类,可分为不动产执行(《民事执行法》第78条至第171条)、船舶等准不动产执行(《民事执行法》第172条至第186条)、汽车、建筑机械、飞机执行(《民事执行法》第187条)、有形动产及债权执行(《民事执行法》188条至第274条)。
不动产执行
对于不动产的强制执行依债权人的申请,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民事执行法》第78条第1项及第79条)
不动产的强制执行通过强制拍卖和强制管理进行。(《民事执行法》第78条第2项)
· “强制拍卖”指的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对不动产进行出售处理,依①强制拍卖开始(《民事执行法》第83条)、②出售准备程序(《民事执行法》第84条)、③ 公布出售日期、出售决定日期(《民事执行法》第104条)、④出售实施程序(《民事执行法》第72条)、⑤交纳钱款(《民事执行法》第142条)、⑥分配(《民事执行法》第145条)的顺序进行。
· “强制管理”指的是对债务人不动产的强制管理和收益,并以该收益满足债权人金钱债权的不动产执行方法,依①强制管理开始决定(《民事执行法》第164条)、②分配(《民事执行法》第169条)的顺序进行
· 强制执行和强制管理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债权人须在书面申请中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不动产及成为拍卖理由的债权额和执行权内容并提交给管辖法院。(《民事执行法》第81条)
※ 不动产强制拍卖申请书可在<大韩民国法院电子信访中心-使用指南-格式汇总>中查看。
对准不动产的强制执行
对于不动产以外可登记的船舶(《民事执行法》第172条至第186条)、飞机、汽车、建筑机械(《民事执行法》第187条),适用不动产的执行程序。
对有形动产债权的强制执行
对有形动产和债务人持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也适用强制执行程序。(《民事执行法》第188条至第274条)
· 对有形动产的强制执行依①扣押(《民事执行法》第189条)、② 招标或叫价交易(《民事执行法》第199条)、③分配(《民事执行法》第155条)顺序进行。
· 对债权的强制执行依①扣押(《民事执行法》第223条)、② 推寻命令(《民事执行法》第229条)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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