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婚姻家事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A、B诉称:我们是AA的遗产继承人,AA生前在遗嘱中指定被告C为遗嘱执行人。AA去世后,C未积极按遗嘱人嘱托分割遗产交付给各继承人,而是误导我们与之签订了执行遗嘱代理协议,并扣收所谓执行遗嘱代理费22.9万元,致使我们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
请求撤销或宣告两份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无效,判令C返还22.9万元代理费,并由原C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C辩称:我与B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AA生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我与继承人签订执行遗嘱代理协议,进一步确定执行遗嘱的具体事项,是合法有效的。
收取各原告执行继承遗产费用,符合律师收费办法的规定。与原告B签订的协议和AA指定我为遗嘱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在法律代理服务中无过错,不应退还代理费。
法院裁判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C作为遗产执行人与部分遗产继承人就执行遗产相关事宜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有效?
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均没有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权利。C作为AA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在AA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应得到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A、B等人就执行遗嘱的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况。
A等人与C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审查。A等人虽主张与C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受C的误导,但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或者该协议是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故对其要求撤销或宣告两份委托代理协议无效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其执行遗嘱所得报酬的情况下,与继承人就执行遗嘱相关事项自愿签订代理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收取遗嘱执行费,不属于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情形,应认定代理协议有效。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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