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四部委发话!
居住人数超过10人的出租屋
凡是安全疏散不达标的,
依法临时查封!
7月1日,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就切实加强出租屋及校园周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中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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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人数超过10人的出租屋凡是安全疏散不达标的,依法临时查封;
- 凡是电动自行车违规在室内停放或者充电的,依法清理;
- 坚决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避免类似火灾事故发生。
通知指出,近年来,出租屋亡人火灾多发,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时有发生,教训十分深刻。
2015年6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西关虎屯出租屋火灾造成15人死亡。
2017年7月16日,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村民自建房出租屋放火案造成22人死亡。
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村民自建房出租屋火灾造成11人死亡。
2017年11月18日,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聚福缘公寓火灾造成19人死亡。
2019年5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一自建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均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在校大学生)。
江西曾明确规定
不得在这些地方停放、充电
此前,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相关决定,对包括《江西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的21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修改。
(资料图/图文无关)
1. 停放电动自行车较多的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3. 不得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处罚
1、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具备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条件的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或者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入刑!重罚
早在2017年12月
公安部紧急下发
要求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1.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
2.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3.对违反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
依法予以处罚;
4.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到底有多大?
一切都是出于安全的考虑!
我们不能图一时方便,
而拿自己、家人
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做赌注!
大家都觉得
在楼里停、充电动车没什么,
习惯了,正是最大问题所在!
做过模拟过充实验
10分钟左右,
电池线路温度和电池外壳
温度分别突破了800摄氏度和500摄氏度,
试验房间温度也升到了131摄氏度。
最后火势进入猛烈燃烧阶段,
整个电动自行车被大火吞噬!
电动车在日常充电时
☟☟☟
不要停放在楼道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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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消防、赣州晚报、江南都市报
▍图文编辑:小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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