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彭世民还向曾美丽出具《条据》载明: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曾美丽的1000万元,作为我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周岁),儿子由曾美丽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自愿。
2016年,陈小珍向法院起诉并请求:确认被告彭世民支付给曾美丽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曾美丽返还财产110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
1、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被告彭世民与原告陈小珍已育有婚生女,仅因想生育儿子,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由被告曾美丽进行生育的行为有违道德和伦理,被告彭世民基于前述生育行为给付被告曾美丽巨额款项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