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被告彭世民在未与原告陈小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向被告曾美丽转账,并向被告曾美丽出具《条据》,声明其给付被告曾美丽的涉案款项系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所有部分,于法无据,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陈小珍的财产权益。
3、被告曾美丽辩称涉案款项用于购买的不动产系替两个小孩保管,但因相关财产并未登记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记在其自己名下,其辩称理由不成立。被告曾美丽辩称部分涉案款项系被告彭世民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因事涉权利主体为俩小孩,应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彭世民支付给被告曾美丽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 限被告曾美丽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小珍1100万元。此案现尚在二审诉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