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网贷之家研究中心
作者丨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
随着P2P网贷合规检查的正常推进,越来越多的平台主动选择退出或被清退,1月底流出的175号文也多次提及到“退出”这一词,可以预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这一趋势将会持续。
目前平台在退出过程中往往并不顺畅,各种套路频现,投资人的权益往往无法保障。本文将对各地出台的退出指引进行统计分析,并对目前网贷行业的退出机制进行探讨。
一、各地出台的退出指引情况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厦门、江西、广东、大连、上海等12个省市发布了退出指引相关文件,从各地退出指引的下发机构来看,多为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相关文件,并且多在2018年下半年出台,而2018年6~9月正是暴雷潮的高峰期,具体各地退出指引情况如下表。
从各地已出台的退出指引内容来看:
适用对象为所有终止网贷业务、退出网贷行业的网贷机构;
内容也基本大同小异,明确了退出程序、报送清单、资产处置等;
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平台方、监管部门、第三方机构等;
退出流程基本可分为提出退出申请并报备、成立退出工作小组、发布退出公告、制定退出方案、报送退出方案、执行退出方案、汇报进度、完成清偿工作等九个流程;
其中退出工作小组主要是由机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退出工作。
另外目前出台的退出指引基本均有提及到有背景的股东应对旗下网贷机构项目处置提供帮助,必要时可提供资金援助。
当然部分地区出台的退出指引也具有其一定的特色,如厦门金融办和涵江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均要求暂不退出的机构也要设定“生前遗嘱”式退出计划;广东互金协会要求P2P网贷平台不得通过退出公告变现拖延时间、转移资产,损害出借人合法利益等。
二、关于网贷退出机制的探讨和建议
随着行业出清的继续,越来越多的平台选择清盘退出,但在清盘的过程中,退而不清成为常态,行业滋生各种乱象。
目前平台清盘退出中存在的乱象和问题主要可分为四种:
第一种是各种奇葩兑付方案,如海航旗下网贷平台前海航交所在多次兑付延期后发布以机票抵债的新兑付方案;
第二种是兑付延期、退出方案不断变更,如温商贷多次变更兑付方案;
第三种是假借退出公告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甚至跑路,如好车贷在发布良性清盘方案三天后实控人跑路,草根投资在发布展期公告2个月后实控人自首;
第四种是借雷潮收割投资人等,如此前有自媒体爆料宜聚网实控人截留回款,联合第三方收割投资人。
在P2P网贷平台退出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平台方、投资人以及借款人,部分还会涉及到担保机构,其中投资人是整个退出过程中所受影响最大的群体。另外参与到平台退出过程中的一般还包括监管部门、律所、会计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等。笔者将从监管、平台、投资人权益保障等方面对网贷退出机制进行探讨。
1、尽快出台全国性退出指引
目前各地出台的退出指引多为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的,适用范围比较狭隘,仅限于协会会员单位,并且协会为自律组织,在强制执行力和约束力方面也有所欠缺。
从内容方面看,虽然地方性退出指引基本构建出了退出过程的整体框架,如明确了退出程序、参与主体、报送资料清单等,但仍有很多细节尚待明确和完善,如如何确定退出方案是否合理、如何做到退出过程透明公开化等。
故目前网贷行业亟需监管层尽快出台统一的全国性退出指引,规范网贷行业退出机制,引导网贷平台无风险退出,实现软着陆。
2、建立全国退出平台进度登记平台
自2018年6月网贷行业雷潮开始,不少平台发布公告称将良性退出,其中大部分采取分期兑付的方式进行退出,但在实际中真正按期兑付、做到良性退出的平台却寥寥无几,不少平台是借退出公告拖延时间、套路投资人、消磨投资人的耐心和维权的斗志,并且在退出过程中投资人往往是无法监督平台资产处置和催收情况,只能被动地依赖于平台的信息披露。
建议可根据是否立案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已立案平台,目前有部分地区的经侦会定期更新立案平台案情进展,但一般只在微信公众号通报,较为分散,未形成体系化,建议可开通统一披露渠道或平台,进行系统化整合,方便投资人查询和了解最新进展,而对于已退出未立案的平台,可由地方相关监管部门或中国互金协会建立地方性或全国性退出平台进展登记平台,实时或定期更新平台退出进度,另外可开通投资人反馈和投诉渠道,由投资人监督和反馈平台实际退出进度。
3、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
在目前网贷平台退出过程中,投资人往往无法得知平台的资产真实情况,对于平台给出的退出方案合理性也无从判断。
虽然平台退出与企业破产概念不同,但其实企业破产法有很多内容是可以借鉴,如企业破产法在债权人权益相关章节,表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并且债权人会议享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有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等职权。
另外企业破产法要求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建议监管层和平台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权益,如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下推举成立投资人委员会,并且投资人有权要求平台公开具体的债权情况并参与到清盘过程中,而平台有义务去配合投资人的要求,也可在清退小组里引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毕竟平台作为利益主要相关者,可信度并不高,由监管部门、投资人、平台、第三方机构多方共同参与和监督可以使整个退出过程更加透明公开化。
4、加大恶意套路投资人、恶意逃废债等相关方惩戒力度
在当前网贷行业中,退而不清和收割投资人成为常态,如随着雷潮的爆发,行业出现平台联合第三方机构共同收割投资人现象,以较低的价格收购投资人的债权,各种套路频现,甚至形成黑产。
而这种现象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和利用了投资人急于拿回血汗钱的心理,从目前立案的网贷平台来看,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量刑其实相比其涉案金额来说也较轻,建议监管层可以加大恶意收割投资人、套路投资人等平台和第三方机构惩戒力度。
另外恶意逃废债也是阻碍平台实现良性退出的重要因素,建议将拒不履行的恶意逃废债者纳入征信黑名单,进一步完善联合惩戒机制,从而对借款人产生一定的震慑力。
5、平台可引入多种资产处置方式保障投资人权益
在目前宣布退出的平台中不乏自融平台,根据自融程度可分为完全自融、部分自融、真实资产三类,其中完全自融平台回款比例是完全依据其平台和股东的资产处置情况,特别是没有实力背景的平台未来能够持续执行退出方案的可能性较小,笔者将不讨论此类平台的退出。
其实平台能否良性退出很大程度取决于回款和资产处置情况。目前各地退出指引所提及的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清收或委托外部清收、出借人自行催收、债转股、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筹措资金、通过债权转让、债权托管等方式取得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等。
对于自融比例较小、资产真实的平台可根据资产质量引入多种资产处置方式,如逾期较多的平台可采用外部、平台和投资人共同催收方式,另外有催收经验和条件的投资人也可参与到平台催收之中,此前有平台的投资人就通过自行催收收回的欠款已近亿元,毕竟推进平台良性退出是需要平台、投资人等多方共同努力。
三、总结
随着行业出清的继续,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平台主动或被动离开网贷行业,而如何推动平台有序、无风险退出势必将成为未来网贷行业发展重要的一环。
另外目前网贷平台在退出过程中,退而不清成为常态,如何引导平台无风险退出、如何避免大规模风险事件发生和最大限度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如何实现退出过程透明化、如何实现平台退出方案执行的持续监督等问题也将会是监管者和行业从业者所要思考和有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来源 | 网贷之家 作者: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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