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还没建立新中国之前,中国共产党就以纯洁的党风赢得了人民的拥护,由此,也推动着中国革命的胜利前进。
毛泽东于一九四零年在延安曾自豪地说:“这里一没有贪官污吏,二没有土豪劣绅,三没有赌博,四没有娼妓,五没有小老婆,六没有叫化子,七没有结党营私之徒,八没有萎靡不振之气,九没有人吃摩擦饭,十没有人发国难财。”
有人总结了毛泽东治腐的五大“绝招”:一是“率先垂范,不令而行”;二是“预防为先,防患未然”;三是“作风民主,监督有效”;四是“严格纪律,防微杜渐”;五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毛泽东反腐最震撼的一战,是严惩刘青山、张子善一案。毛泽东面对前来讲情的人说“正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二十个、二百个、二千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真是振聋发聩啊!
背景资料:
1951年12月14日,河北省委根据调查和侦讯结果,向华北局提出了对刘青山、张子善的处理意见:刘青山、张子善凭藉职权,盗窃国家资财,贪污自肥,为数甚巨,实为国法党纪所不容,以如此高级干部知法犯法,欺骗党,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奸商,非法营利,腐化堕落达于极点。
若不严加惩处,我党将无词以对人民群众,国法将不能绳他人,对党损害异常严重。因此,我们一致意见,处以死刑。
新中国成立之初,还没有形成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刘、张二犯的处理,既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又无现成的案例可以参照;而且,刘、张曾是党的高级干部,有功于革命事业,因此对其处理必须慎之又慎。
中共中央华北局在接到河北省委关于对刘、张二犯“处以死刑”的意见后,对报告和其他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综合各方面意见,于12月20日向党中央提出了处理刘、张的意见:
中央:
(一)刘青山、张子善盗窃国家资财,克扣、剥削河工、民工费用,勾结私商贪污自肥,已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河北省委通过,经我们同意开除其党籍。
(二)为了维护国家法纪,教育党和人民,我们原则上同意,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由省人民政府请示政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河北省委事先对此明目张胆的贪污罪行未能发觉,发觉后,又未及早坚决地予以处理,犯了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应受到党的指责。
以上意见,妥否?望中央指示。
华北局
十二月二十日二十三时
在华北局的报告中,原则上同意了河北省委“处以死刑”的意见,但是增加了一句:“或缓期二年执行”。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回忆说:“当时之所以加了‘或缓期二年执行’,是考虑到中央决策时可以有回旋的余地。”
河北省委、华北局的意见,都汇集到了党中央,汇集到了毛泽东的手里。
是杀?还是不杀?人们在等待着中央的最后决定
从历史上看,毛泽东在把握这类问题时,一向是以教育为主,避免打击面过宽,能不杀尽量不杀;该杀的则决不手软,铁面无私、严惩不贷。瑞金时期,毛泽东严惩了于都县一个集团贪污案,将贪污数额最大的县委军事部长等四人公审之后,执行枪决,余者一律依法严办。
延安时期,边区贸易局副局长肖玉壁,是个劳苦功高、体无完肤、身上有80多处伤疤的老红军。为给其治病,毛泽东在供给上给他特别关照。但他出院之后,功高自傲,无视法纪,公然贪污大洋3000多元。案发后,毛泽东执法如山,严令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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