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最高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对政府征收国有土地和房屋的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述,对政府部门、法院、拆迁户均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最高法在裁判中指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结合最高法的指导案例为大家进行细致解读,帮助拆迁户在案例中总结与提高,助力大家维权。
【要点】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先补偿后征收”是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此次的最高法发布的案例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拆迁户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补偿方式多样选择,尊重拆迁户的选择,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王有银律师表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拆迁户和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在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征收方即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充分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参与权,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征收导致的种种矛盾,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指导案例】无补偿先征收被确认违法
为实施道路改造建设,太原市政府于2014年4月发布《通告》,决定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太原市政府未听取安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未对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一直未对安业公司进行任何补偿。
安业公司对《通告》不服,向太原中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太原中院认为,太原市政府的收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安业公司认为太原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须落实补偿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安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山西高院,山西高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安业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提审本案,改判《通告》中有关收回安业公司749.5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圣运说法】
最高法院特别强调,“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安业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王有银律师表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拟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拟收回土地的四至范围作出认定,对被征收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及时解决补偿问题。
政府作出征收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撤销或确认违法。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而言,政府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未解决补偿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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