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衡南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尹某平不仅背了刑事责任,还赔偿自己给公共利益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经查,2019年6月19日晚上8时,被告人尹某平为谋取非法利益,驾驶渔船携带电瓶、升压器等电鱼工具从常宁市新河镇出发,到达衡南县近尾洲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湘江流域的一个岛洲水域,将连接升压器上其中一根火线插入水中,另外一根零线连接手操网插入水中,形成两个电极进行电鱼。案发后,尹某平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活鱼10余条。经鉴定,被告人尹某平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电力捕鱼法进行捕捞,其中非法捕捞鱼类3.5千克,造成直接损失275元,天然渔业恢复费为1100元,当年产卵损失1470元,合计天然水域恢复费用为2570元。
公诉机关认为,尹某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尹某平的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其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尹某平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时对公诉指控事实也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平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在明知不得使用电鱼等禁用的方式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为一己私利,造成渔业资源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人尹某平的悔罪表现,以及常宁市司法局出具的建议,最终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尹某平还需要向衡南县人民检察院缴纳天然水域修复费用2570元,由后者上缴国库。
◆来源:掌上衡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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