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硕法律顾问丨离职证明写了离职原因,公司被诉至法院!
关于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履行的的义务我们曾经在相关文章中专门介绍过这个问题。用人单位的义务之一就是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如果因为逾期出具离职证明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离职证明怎么开呢?内容有要求吗?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陈某于1997年10月6日入职汇明公司(化名),在IDD部门工作,2013年1月1日起以过渡形式固定支援ACT部门。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从2001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因公司部门调整,要求陈某到另外的地点工作,陈某拒绝后,公司放弃调岗要求陈某回归原工作岗位,依然被陈某拒绝。公司经书面警告后陈某扔拒绝到岗。公司遂以陈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汇明公司为陈某开具了离职证明,写明离职原因为严重违纪。后陈某因此事与公司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判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汇明公司是否应重新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关于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汇明公司向陈某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定,汇明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向陈某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律师评议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只要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几项必要信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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