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暖心的“好人法条款”后,执法、司法给力撑腰,第一时间定分止争、褒奖善行,社会层面也给予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蔚然成风就必定不会是奢望。
▲图片来自小品。
文 | 吴真晗
据报道,2017年9月7日,辽宁沈阳一家药店的店主孙向波,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店内的戚老太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当年10月末,孙向波接到了法院一纸诉状,老人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孙向波赔偿自己的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经过两年的等待,孙向波在2019年12月31日拿到了当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
在前些年“因怕被讹不敢扶老人”时有发生的背景下,“医生救人一命却惹上官司”事件,难免再次给“见义勇为”蒙上了一层阴影。但该案中,当地法院的判决无疑给人们吃了定心丸。
根据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孙向波为昏倒的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过程中,导致对方受伤,自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现实情况远比纸面规定复杂。就这起案件来说,有个重要的“小插曲”须得到澄清,就是“戚老太认为自己在药店吃了一颗孙向波给她的药丸,随后晕倒”。如果事实的确如此,那么孙向波就有过错在先,应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他对戚老太晕倒和后续救治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更为重要的是,孙向波对戚老太的心肺复苏救治行为,就变成了一种理所应当的“职责行为”,而不是“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也很难享受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的责任豁免。
听证专家得出的“原告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被告孙向波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等鉴定结论,对于法院作出无责判决,可以说至关重要。
如今,虽然当地法院经过审慎、周密的调查过程,给出了相对公允的判决结果,但是不少人并未就此对“见危施救”完全卸下心防。
有人说,幸亏孙向波是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的专业人员,整个心肺复苏操作也没有什么失误之处,否则还不知结果如何。
这其实有杞人忧天之嫌。从“好人法条款”的立法精神来理解,法律保护的是公众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在性命攸关的紧急情况下,任何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善行”都值得鼓励,而这也是“无条件豁免责任”的立法初衷。
退一步说,心肺复苏并不是医生的专利,而是倡导公众掌握的急救技术,即便没有执业医师资格施救,也应“网开一面”。就算施救者是个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普通人,在紧急救助他人时,也不应有担责的“后顾之忧”。
而从司法实践层面来说,无论是福建的赵宇案,还是河南信阳女子阻拦肇事老人无责案,诸多判决都重申了一个常识:见义勇为者对见义勇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时即无需担责,法律越来越站在见义勇为者的一边。任何时候,见义勇为都应该得到鼓励而非打压。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有了暖心的“好人法条款”后,当执法、司法能给力撑腰,第一时间定分止争、褒奖善行,社会层面也给予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蔚然成风也就不会是奢望。
□吴真晗(媒体人)
编辑:陈静 校对: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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