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尹某和朋友酒后驾车过程中,追尾一辆出租车,导致出租车上4人死亡。经鉴定,案发时尹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58.4mg/100ml。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3年。后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12月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以尹某犯交通肇事罪,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
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0月10日凌晨,尹某和朋友饮酒后驾驶一辆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追尾王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造成出租车上司机王某和3名乘客身亡。、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尹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58.4mg/100ml;事故发生时,尹某驾驶的车辆时速为104.73KM/H。经鉴定,尹某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尹某及其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家属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尹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以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起抗诉,检方认为,一审量刑畸轻,依法应在5至7年有期徒刑量刑。尹某也提出上诉,他认为,他已经取得全部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坦白情节,请求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
周口中院二审认为,尹某交通肇事行为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时尹某处于醉酒驾驶状态,车速为104.73KM/H;尹某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尹某的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对其判处4年有期徒刑较为适当。法院对检方“一审量刑畸轻”的意见予以采纳。
周口中院认为,尹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尹某的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最终,周口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对尹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对尹某的量刑部分,法院以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董伟
责任编辑:李墨涵(EN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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