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不手软 广宁警方全面启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近日,一男子因违规燃放烟花爆被广宁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月2日上午,广宁县县城广玉路路段某房地产销售中心在举办庆典活动期间燃放炮竹,点燃位置位于该公司销售中心门口,周边是住宅和商铺,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广宁警方发现该情况后,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实违法人员是该公司员工梁某飞。目前,梁某飞被广宁警方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据悉,广宁县自2018 年全面开展“禁燃禁放”工作以来,城区全面“禁燃禁放”工作成效显著,得到广大人民群众一片叫好。下阶段,广宁县公安局将继续联合相关单位,持续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让市民真真切切感受到安宁祥和的城市环境。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到全面“禁燃禁放”工作中来,共同维护美丽家园。
▍来源:广宁公安
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宁府〔2018〕1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管理,净化、美化城市环境,减少噪声、废气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区各街道沿途和商住小区,以及城市中心广场、文化广场、城东广场、十字街同心广场等广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东至八一农场入口的黄盆桥,西至小迳桥,南到宝锭山景区门口,北至县人武部射击训练场,各街道沿途和商住小区,以及城市中心广场、文化广场、城东广场、十字街同心广场等广场内。
二、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三、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损失;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谩骂、侮辱、殴打、围攻执法人员和举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广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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