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硕法律顾问丨员工因不满调岗调薪离职,公司要给补偿吗?
一般由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员工离职是公司的原因,公司很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调岗调薪的问题,公司给员工调岗调薪,特别是降低薪酬的,员工很可能不愿意服从公司安排,这时员工提出离职,公司要进行赔偿吗?
沈女士是盛明公司(化名)职工,是操作岗位的工人,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5月,公司将沈女士调入食堂工作并且降低原工资标准。沈女士未按公司通知到岗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表明愿意调岗但要保证薪酬不变。公司未回应。沈女士遂向仲裁发出申请,要去支付补偿金及争议期间的损失。仲裁未支持沈女士的请求,沈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盛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沈女士经济补偿金。围绕双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如下:
关于盛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沈女士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沈女士认为盛明公司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要求盛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800元;盛明公司抗辩认为已多次与沈女士协商,系沈女士一直未到公司上班,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对沈女士的行为可按自动离职或违纪辞退处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盛明公司庭审中提交的2013年6月3日、6月4日通知函均系盛明公司的单方要求,未体现与沈女士协商过程;2013年6月24日盛明公司书面通知沈女士协商,沈女士于2013年6月26日书面致信盛明公司再次强调要求调岗不降薪。之后公司方面再无回应,沈女士未回公司上班,迫使沈女士于2013年7月8日申请仲裁,并于2013年7月30日仲裁庭审时提出解除与盛明公司的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沈女士解除与盛明公司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盛明公司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综合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盛明公司应当向沈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沈女士自1998年3月入职至最后工作日2013年6月19日,在盛明公司工作已满15年未满15.5年,故盛明公司应当支付沈女士相当于1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因沈女士系在2013年7月30日仲裁庭审时提出解除与盛明公司的劳动关系,故依据其2013年7月之前的12个月工资计算平均工资核算,沈女士的月平均工资为2221.44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盛明公司应当支付沈女士的经济补偿金为34432.32元(2221.44*15.5)。
因此,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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