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购房协议中很少出现那种比较棘手的合同纠纷,但也有不少纠纷比较难搞,今天笔者收到了来自粉丝的私信,于是笔者就案例咨询了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就案件做出了回答和建议。
原告田某以被告北京某置业公司、某建设公司的房屋装修质量存在问题无法达到交付标准、迟延交付房屋以及房屋门牌号与当初合同约定不符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装修价款、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变更所购房屋房号。
被告某置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为毛坯交付,其公司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准向田某交付了房屋;《装修工程合同》系田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其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某建设公司辩称,其公司已依约如期完成了装修工程,并如期通知田某,田某所提出的房屋存在的问题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田某要求退还装修款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法院认为其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申请法院酌减。
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因装修导致的违约,仅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责任,某置业公司不承担责任;其次,某建设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改变了房屋原有状态,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存在延期交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将根据田某的损失情况,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予以确定。
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实务中,有购房者称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委托装修协议是同时签订的,且并未看清是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理所当然的认为一家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律上,两家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独立的财产且独立承担责任。所以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查看合同的相对方,另提示开发商和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示购房者合同的相对方名称以及合同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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