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的人格利益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全社会全民族的精神遗产,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值得全社会崇尚、学习和捍卫。
今年8月份,
网民张某某在微信群里对消防烈士吕挺
发表侮辱性言论,
后被当地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0月29日,
浙江湖州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判决,
涉事网民张某某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逾期不履行,
法院将在浙江省省级媒体刊登
该案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所需费用由张某某承担。
为救落水群众,
29岁消防员吕挺牺牲
▲烈士吕挺
今年8月14日,浙江湖州安吉县消防中队中队长吕挺在处置湖州安吉县鹤鹿溪村西苕溪水域群众落水事故中,为营救落水群众被急流冲走,不幸英勇牺牲,年仅29岁。
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
8月19日,烈士吕挺被送回故乡浙江东阳,并安葬于东阳市革命烈士陵园。
一个人感动两座城,一时间,烈士吕挺的事迹在安吉和其故乡东阳传开了,十余万干部群众自发前往吊唁。
两座城送别一个人,烈士吕挺魂归故里时,安吉数万群众沿途相送,高喊“英雄,一路走好”;东阳数万群众含泪相迎,高喊“英雄,我们接你回家”。社会各界纷纷掀起向烈士吕挺学习的热潮。
然而追悼会当日,在一个495人的微信群里却有人(张某某)对此发表了侮辱性言论,“死个人和死条狗有什么区别”、“现在隔壁死个人,多(都)没人知道”,引起网友的强烈愤慨和谴责。
捍卫
英烈名誉
湖州市检察院发现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后,在9月12日,以张某某为被告向湖州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10月29日上午,湖州中院对湖州市检察院诉被告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张某某对其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并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
▲被告张某某
法庭当庭宣判:判令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浙江省省级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当庭宣判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侮辱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是中华民族的脊梁
让我们共同尊崇英雄
捍卫英雄!
来源: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应急管理(www_cnem_cn)
广东消防救援总队全媒体中心 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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