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存在欺诈,投资人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和返还投资的请求。
裁判要旨:2014年2月12日,柳丽萍与拙远公司签订《上海拙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合伙目的为认购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投资于宜兴市致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诚置业),用于郎溪商会大厦绿化配套工程建设。后发现该基金根本没有与华澳信托达成过郎溪商会大厦绿化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合作。本院认为,拙明中心和拙远公司在未与华澳信托就“郎溪商会大厦项目”进行业务合作的情况下,即与柳丽萍签订系争合伙协议,并以华澳信托-郎溪商会大厦投资基金(FOT)项目名义收取相关款项,属于法律认定的欺诈行为。现柳丽萍据此要求撤销系争合伙协议,拙明中心和拙远公司共同返还11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69号)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金融诉讼团队
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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