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201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新增了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权利救济方式,申请人执行人除申请恢复执行外,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新增加起诉的救济方式可以让双方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以督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执行人主张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所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执行人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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