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书乐
人民网、人民邮电报专栏作者,互联网和游戏产业观察者
2018年,电影《我不是药神》大火,一名B站UP主将整部电影的原声音频传了上去,取名也很精准“【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
优酷就起诉了B站。前几天,案子出结果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B站运营方)构成帮助侵权,需赔偿优酷6.5万元。
对此,吴晓波频道巴九灵和书乐进行了一番交流,贫道以为:
避风港原则,终将成为过去式。
过去,通过各种踩线式的侵权视频、音频剪辑而带来的短视频红利,也正在告终。
这个让短视频爆发式增大增粗的“印度神油”,快用完了……
超好用的“印度神油”?
其实,短视频平台上的影视剧剪辑、精编和改编庞大而无序,由此形成的侵权是一个巨大的体量。
类似的侵权诉讼早已有之,但平台方为了流量和内容质量(剪辑影视剧的画面质量通常高过一般原创视频),大多以避风港原则(即平台在收到举报之后,再去查处)为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然而,时代变了。
一是在版权上,影视机构有了更多的维权意识。
二是互联网内容分发平台的所谓避风港原则,已经不再奏效,平台方有权利和义务在内容发布的前置审核以及内容分发过程中,自觉地及时对侵权内容下架,而不是以等待举报为名,坐等流量聚合和内容扩散成为事实,而形成事实上的帮助或默认侵权行为。
但在另一方面,这样的判例大多还停留在敲山震虎和碎片化维权上,并没有真正在行业内特别是短视频领域形成更有效的威慑。
此外,此次案例本身侵权事实比较明显,反而B站和其他短视频平台上的各类二次创作、同人作品的鬼畜视频等,往往游走在侵权与原创的边缘,难以真正有效地形成应该有的内容规范。
判例的体量至少要大过当下的十倍以上,判罚也要形成惩罚性效果,才会真正对分享型平台以及有侵权行为的内容创作者有威慑力。
正在合围的“禁闭岛”!
除了这次判决的《我不是药神》电影纯音频,其实B站、抖音、快手、今日头条等平台上有很多创作者,都使用了无版权的音频、视频、电影电视剧片段等等。
这也带来了问题,即如果类似这次判决很多,将对这些分享型平台直接达成内容“禁闭岛”
毕竟,影视的内容(包括剪辑状态下),在技术条件上发现其侵权行为,并非难事。
每一个影视剧都有自己的数字特征,如果根据此类数字特征的形成行业大数据平台,各种剪辑在前置内容审核阶段,就很容易被鉴定出来。只是平台之间的壁垒以及内在的私心,才是此类行为以擦边球的方式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
真正让内容平台并不害怕维权的,除了即使判罚也不过九牛一毛外。
更重要的是维权的周期过长,个人维权大多会选择放弃,而即使是公司层面进行维权,也费时费力也未必“实惠”,且等判罚生效时,大多数侵权行为所要达成的流量聚合和用户黏性早已完成。
因此,最终能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二:
一是靠惩罚性判决来让平台和内容创作者不敢越雷池。
二是平台和版权方之间形成版权公共数据池,在技术层面上形成“隔离”,这两个条件都要达成,才能解决问题。
版权方助力侵权?
但是,在另一个层面上,一些影视剧又会“放任”这种剪辑行为。
一来新剧宣传需要,一些影视剧上线的时候还会主动邀请UP主剪辑,下线时又会要求平台方删除所谓侵权内容。
二来或许还能激活老剧(比如近期爆火的“大威天龙”),所以这都需要版权方和平台方之间的合作,以及形成一个更灵活和兼顾版权、平台和内容创作者各自利益的管理机制。
所以,各方都是从自己的角度进行表述和博弈,有时候难分对错,关键是要有规章。
此外,许多事实侵权,并不能以非盈利性质而豁免。
有些创作者是制造原创视频的,但是会配上背景音乐,而这个音乐是有版权的,这也构成事实上的侵权。
很多时候人们会说该视频本身不是商业行为,使用背景音乐也就不存在问题,但事实上只要开启了流量收益或插入广告乃至其他,都可以判断为商用。
只是目前而言,大多数平台和音乐版权方都没有过多的把关注度放在这一点上。
短视频出现分水岭!
但有一点必须要重视,即这也是一个短视频平台的赛点:
谁拥有足够多的音乐、游戏和影视版权以及授权能力,谁就能以侵权为由,对友商进行隔离,而让内容创作者“自动”被版权所吸引,到自己的平台上无风险创作。
反而缺少版权的友商就成了被“放水养鱼”,并在版权压力下被“涸泽而渔”的对象,哪怕之前体量再大、内容创作者再多。
《我不是药神》,如此之小的一个判例,能否会改变行业的格局,您有什么看法,不妨在文章后留言,八一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