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进入公司工作15年的时间了。但是所在的工作单位仅仅只交纳了9年的社保待遇,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工作单位来进行补缴社保吗?其实是完全可以的,这个是没有任何的问题。首先你进入到所在的工作单位工作了15年的时间,那么也就等同于你跟工作单位,建立了15年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说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单位是有责任有义务为我们正常的缴纳相应的社保。
如果没有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继续缴纳社保,那么确实是应该由企业单位出面,来进行补缴所缺失年限的社保待遇,也就是说,你之后给缴纳社保正常缴纳了,那么之前6年的社保没有正常交纳,所以说之前这6年的社保待遇应该有所到的企业单位,正常完成补交,并且在补交的过程中,所产生滞纳金的费用也应该一定有该企业单位承担。
这其实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所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作单位和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就应该在30个工作日之内去增长的交纳社保,那么并且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之后的每一个月都应该正常和主动的给员工去缴纳社保所,以说你工作了15年,那么仅仅只交纳了9年社保,肯定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可以和工作单位协商,来解决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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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对于双方都是有好处的,既不会损失你个人的一些利益,对公司来说也会保留住自己的一个相应的名声和口碑。所以说首先我们应该采用这样的方式去解决,那么如果说单位慷慨解囊,为我们第一时间补交完成相应的社保,那么是再好不过的,但是也有工作单位,他不愿意去补交,甚至严词拒绝,如果一旦遇到这种情形的话。
那么我们就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是可以申请劳动监察来解决这个问题,申请劳动监察之前,只要自己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你曾经是这家企业单位的员工,比如说你提供劳动合同书,只要是劳动合同书的这个签订时间和你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存续时间完全一致,那么就可以证明,你持有劳动合同书,申请一个劳动监察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情况属实,那么劳动监察部门一定会出具一个通知,那么你所做的工作单位必须要按照劳动监察部门所出具的通知,限期之内完成相应的社保交费,这样的话那么你就可以享受到正常的补缴的在补交过程中,自己所承担的那一部分费用其实是可以和单位协商的,要么从公司当中按月扣除,要么一次性交给公司都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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