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泄露而导致公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泄漏公开的方式作了具体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 3 号)中提到,权利人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方式为:
(一)自愿公之于众;
(二)申请专利并经公告;
(三)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且他人可以通过观察等手段轻易获取该商业秘密的产品;
(四)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明显不当。
权利人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所有人,其有权依法对该商业秘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持有商业秘密的过程中,权利人会由于有意和无意的各种行为导致商业秘密泄露,这是权利人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
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1 所有人自愿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也许是从公共利益出发使商业秘密成为所有人共享的资源,也许是权利人认为商业秘密已经无价值,或者认为其价值已经不足以弥补为保密支出的成本。但只要原本保密的商业秘密公诸于众,就使其因丧失了“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而不再是商业秘密。例如,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公开出版、在展览会展出等。
2 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转变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导致商业秘密公开。专利保护的方式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能选择转化成申请专利保护的方式。而一旦申请专利,技术信息就依法公开了。一旦经过专利申请的公告程序,不论是否最终能够获得专利权, 均已不能再保持商业秘密。
3 权利人公开销售含有商业秘密的商品而导致商业秘密公开。如果其商业秘密易于从销售的商品中获得,而所有人又不加限制地销售商品,他人就可能通过观察商品、反向工程等途径获取该商业秘密。
4 由于保密措施不当导致商业秘密被迫公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实现其价值的前提,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又是实现保密的重要保障。如果权利人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者采取的保密措施不适当,极易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专注商业秘密纠纷解决与犯罪研究,欢迎查询商业秘密保护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