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国务院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为2018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
本月底前
今年1-7月应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55元。
5、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挂钩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8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得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融媒体中心记者:武楠
监制:张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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