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则消息称,荷兰一男子因捐精生下一千个孩子陷入诉讼漩涡。消息中提到了同父异母的孩子因相互并不认识,可能引发伦理混乱的问题。
婚姻制度最主要考虑是生育。保证孩子都是婚生,可以让孩子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亲生父母是谁,将来就不至于出现近亲结婚的事儿。而荷兰这名男子的做法,让他连自己的孩子也不认识,同样,他的很多孩子也不认识他。
我们婚姻法对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和一些人聊起这件事儿,他们都分不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这里简单说一下。用术语说比较难懂,直接举例子。
兄弟姊妹之间是旁系血亲。舅、姨是旁系血亲。舅母、姨父,这是姻亲,不是血亲。
爷爷奶奶、爸爸妈妈、自己、儿子女儿、孙子孙女,这样一串,上下直线的血缘关系之间,都是直系血亲关系。向上或向下按直线扩展,也都是。直系血亲不可能是平辈的,还不能拐弯。和自己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可能同时存在很多,因为人的寿命有限。
除了直系血亲之外任何两个人或者多个人,只要按直系血亲的直线往上查,能查到是一个人,那就是旁系血亲。比如一个人的爷爷,是另一个人的姥爷,或者一个人的爷爷,是另一个人的十二代祖。表兄妹,无论姑表还是姨表,都是旁系血亲。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之间,包括叔姑和侄之间,也都是旁系血亲。
确定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关系时,查代,就是从双方往上查,开头的算一代,查到是一个人的时候,数到了几,就是第几代。比如表兄妹,就是三代,属于三代以内,禁止结婚。两人辈分不同的时候,按远的那个算。
我们婚姻法中的伦理,考虑的是自然的生理伦理,而不是传统道德中的伦理。
汉惠帝刘盈娶了自己同父同母的姐姐的女儿,二人是舅甥关系,也就是说,刘盈妻子的姥娘,就是他自己的娘,这既违背传统伦理,也不符合我们今天的婚姻法。
晋文公娶了自己亲侄子的妻子,违背传统伦理,却不违反我们今天的婚姻法。因为晋文公和他侄子的妻子之间,此前只有姻亲关系。
近亲结婚的危害,大家都知道,除了所生不蕃之外,对起初不知情后来知道了真相的当事人心理、感情上的伤害也非常严重。
这种案例也比较多。给我印象最深一个是越南的。一名参加过越战的美国男兵在越南留下一个女儿,后来他在美国又生的儿子在成年后,与他的越南女儿相遇了。两个同父异母的姊妹相互之间并不知情,相爱结婚,一连生下三个足以吓死人的怪胎,经血缘鉴定,才发现是兄妹。
新中国成立前,民国的法律对此要求是很严的。当时的婚姻法其中一条规定,女性离婚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结婚,目的也是防止近亲结婚的情况发生。
如今我们对婚外性行为,法律只管一个卖淫,这恰恰是基本不会生育孩子的领域,对于其他婚外性行为,除了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赔偿之外,一律不管不问。道德谴责也几乎没有,有人甚至把这种现象做为性自由和有能耐而津津乐道。网上约什么开房之类,很常见。这也必然致使兄妹甚至父亲与女儿之间也不互不相识的大量人群出现,难以防止近亲结婚发生,对优化人口素质极其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