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法院审理一起盗窃共享单车案件。2019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在怀远县榴城镇移民小区堤坝处,将北京快松果科技有限公司投放于怀远县境内的一辆两轮共享电动自行车盗走。快松果公司员工邵某某发现该车移动轨迹异常遂报警。
次日,邵某某从董某处寻回电池盖、电池锁已被破坏的被盗共享电动自行车,董某另赔偿车辆损失费3000元,取得被害方谅解。怀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的共享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
共享单车是运营公司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或毁坏,否则,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共享单车,共享文明。只有我们约束好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爱护公物,才能让共享单车更好地服务大家。
来源:蚌埠法院网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联系删除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