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0621悬公1号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难以实现,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5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本院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本院将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一、被执行人张绍敏,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27日,云南省鲁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30621196701271416,住鲁甸县龙头山镇光明村张家梁子社92号。未履行鲁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621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49600.00元义务。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绍敏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00元。
二、被执行人张大权,男,彝族,生于1971年12月6日,云南省鲁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32122197112062611,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文屏镇文屏东路139号。未履行鲁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621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151600.00元义务。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大权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并使案件得以执行的,本院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0.00元。
本公告有效时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
举报单位:鲁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0870-8121256。
承办人:马列 电话:18214286818。
来源:@鲁甸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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