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肇庆市封开县教育局原局长聂哲礼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了二审判决。法院判决聂哲礼犯贪污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封开县教育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聂哲礼,男,1965年6月出生,广东省封开县人,大学本科,原任肇庆市封开县教育局局长。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2011年“十一”黄金周期间,时任封开县教育局局长的聂哲礼与陈某甲、邓某、陈某乙四人通过封开县青年国际旅行社报团参加新疆七日游,团费共计47000元。后聂哲礼指示封开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童某虚构“部分教育行政干部、中小学校长到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培训学习”的事实向单位报账,并将47000元由封开县教育局账户转入封开县青年旅行社账户,用以支付聂哲礼等人新疆旅游团费47000元。2013年11月5日,聂哲礼将47000元退还给封开县教育局。法院认为,聂哲礼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2013年,封开县教育局、时任封开县教育局局长聂哲礼与时任封开县教育局副局长祝某(另案处理),经商议由承建教育基础建设工程的老板赞助费用,用于支出“教育强县、教育强镇”工作验收的经费,祝某分别收取工程老板戴某20万元、林某16万元、谭某13.5万元,合计人民币现金29.5万元,用于封开县教育局接待工作验收专家组成员和支付专家组成员补贴。
聂哲礼还被认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院查明,截止2015年11月5日,聂哲礼的财产情况如下:聂哲礼家庭现有财产共计5561125.74元,1986年至2015年10月聂哲礼家庭总支出为1667981.58元,1986年至2015年10月聂哲礼家庭总收入为3129433.5元。
聂哲礼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4099673.82元,聂哲礼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人聂哲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开支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4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较大。
原审被告单位封开县教育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9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上诉人聂哲礼作为封开县教育局的主管人员,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诉人聂哲礼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4099673.82元,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聂哲礼在一审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贪污的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唯认定聂哲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及追缴数额不当,应予以纠正
被告单位封开县教育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聂哲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单位封开县教育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50万元,予以没收,由封开县监察局上缴国库;
依法追缴聂哲礼来源不明的财产人民币4099673.82元;依法追缴聂哲礼家庭证券账户投资收益共180667.8元的56.71%,即102456.71元;依法追缴聂哲礼及其家庭全部证券账户至执行之日投资收益的56.71%。
来源:羊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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