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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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主要包括五类: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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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如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挂名住院的;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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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如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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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如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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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如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
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根据《细则》,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不论辖区或职责范围,将先行登记受理,并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意见。
市医疗保障局对举报内容经查实,所涉及的欺诈骗保金额,按以下三档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的,以精神奖励为主;
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按照查实金额0.5%给予奖励;
对举报查实欺诈骗保金额15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1%给予奖励。
4月17日,大观区开展医疗保险防敲诈骗保进社区、进医院、进校园等“六进”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医保监管政策法规知晓率。
记者 路欣 通讯员 项顺平 摄
来源:安报全媒体 记者 徐媛 通讯员 张俊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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