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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公布, 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对曝光的40名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决定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从本令发布之日起至其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上述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以上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应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存在高消费等情形,欢迎社会各界予以举报。举报电话:0954-6013303、0954-6513022。
01
1、许凯凯 案号:(2019)宁0423执28号,申请标的:10万元
02
2、席续升 案号:(2019)宁0423执113号,申请标的:3万元
03
3、蔡校校 案号:(2019)宁0423执112号,申请标的:0.6944万元
04
4、高国忠 案号:(2019)宁0423执114号,申请标的:4万元
05
5、杨国录案号:(2019)宁0423执51号,申请标的:4.9万元
06
6、杜小兵 案号:(2019)宁0423执36号,申请标的:1.5万元
07
7、李金雄 案号:(2019)宁0423执93号,申请标的:2.5万元
08
8、张强亮 案号:(2019)宁0423执35号,申请标的:22万元
09
9、李强妹 案号:(2019)宁0423执151号,申请标的:3.009万元
10
10、马岳 案号:(2019)宁0423执122号,申请标的:23.7354万元
11
11、魏江雄 案号:(2019)宁0423执7号,申请标的:48.5万元
12
12、李斌斌 案号:(2019)宁0423执5号,申请标的:4.7241万元
13
13、郑鹏 案号:(2019)宁0423执恢19号,申请标的:1.1万元
14
14、肖龙华 案号:(2019)宁0423执246号,申请标的:20.0707 万元
15
15、张喜霞 案号:(2019)宁0423执124号,申请标的:5.0902万元
16
16、毛军 案号:(2019)宁0423执129号,申请标的:1万元
17
17、张奎 案号:(2019)宁0423执124号,申请标的:5.0902万元
18
18、齐德胜案号:(2018)宁0423执668号,申请标的:4.7241万元
19
19、张永红案号:(2018)宁0423执671号,申请标的:4.7241万元
20
20、毛永胜 案号:(2019)宁0423执恢26号,申请标的:23.12万元
21
21、周林案号:(2018)宁0423执639号,申请标的:4.7241万元
22
22、王迪军 案号:(2019)宁0423执132号,申请标的:0.15万元
23
23、张海者 案号:(2019)宁0423执102号,申请标的:10万元
24
24、张发虎 案号:(2019)宁0423执102号,申请标的:10万元
25
25、惠辉 案号:(2019)宁0423执135号,申请标的:1.1万元
26
26、冯彦梅 案号:(2019)宁0423执164号,申请标的:0.66万元
27
27、厉平 案号:(2019)宁0423执139号,申请标的:34.4493万元
28
28、司安利 案号:(2019)宁0423执64号,申请标的:9.02万元
29
29、吴红艳 案号:(2019)宁0423执139号,申请标的:34.4493万元
30
30、候巧慧 案号:(2019)宁0423执127号,申请标的:1.8万元
31
31、杨永军案号:(2018)宁0423执609号,申请标的:4.7241万元
32
32、王红红 案号:(2018)宁0423执648号,申请标的:14.22万元
33
33、陈健康 案号:(2018)宁0423执612号,申请标的:14.5816万元
34
34、杜全明 案号:(2018)宁0423执611号,申请标的:10.7302万元
35
35、陈喜良案号:(2018)宁0423执610号,申请标的:10.645万元
36
36、黄一飞 案号:(2019)宁0423执165号,申请标的:3.3万元
37
37、车浩 案号:(2019)宁0423执恢1号,申请标的:9.4773万元
38
38、关健 案号:(2019)宁0423执恢7号,申请标的:1.08万元
39
39、张永康 案号:(2019)宁0423执恢7号,申请标的:1.08万元
40
40、宋占强 案号:(2019)宁0423执21号,申请标的:6.4944万元
来源:隆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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