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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上午,新罗区人民法院对以林文金为首的29名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的团伙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林文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倪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邱某胜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25名“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到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部分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以来,被告人林文金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五次被判刑入狱。
2011年2月3日,林文金刑满释放后,网罗被告人倪小辉等多名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受其领导、听其指挥,形成在团伙中的权威地位,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林文金为组织者,以被告人倪小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陆某琨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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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拢“马仔” 涉案44起
为笼络、控制组织成员更好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个涉黑组织通过公司入股、发放工资、安排到酒吧做内保,以及“犯事”后出资帮助等形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从而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呈现三级层次的组织架构。
2015年1月,被告人黄某飞将被害人张某砍伤后,为帮助黄某飞逃避刑事追究,林文金、倪某辉、张某胜为其四处“协调”,后由被告人张某胜、黄某飞出资35000元寻求“私了”。
2018年5月,被告人赵某因涉嫌犯罪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林文金出资35万元用于“救助”。
2012年至今,该组织通过强揽工程、排挤其他工程队,对新罗区东山板块土石方工程形成非法控制,从中非法获利2000万多元。
2016年下半年,林文金介入新罗区瓶装液化气市场,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成为龙岩市新安液化气公司的股东,并与被告人林某、陈某新等人一同于2016年8月将非法获得的200万元用于购买龙岩市双联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股份。
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期间,该组织共从龙岩市双联液化气有限公司非法获利超过18万元。此外,被告人林文金还指挥被告人邱某胜、陆某琨等人采取滋扰、威胁等手段非法管理瓶装液化气市场,从中收取市场管理费用。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这个组织又强行收取新罗城区三家液化气公司市场管理费共计310多万元。
在垄断龙岩城区瓶装液化气市场过程中,林文金、邱某胜、邱某健、陆某琨等人采取威胁、滋扰、强行抽取管理费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垄断瓶装液化气市场价格,2016年9月1日强行将新罗城区液化气的价格由5500元/吨提高到7000元/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了当地群众的利益。
在非法控制新罗区东山板块土石方工程过程中,被告人倪某辉、倪某枫、张某胜等人多次采取围堵、滋扰、威胁、阻挠施工等方式,强迫多个项目负责人将土方工程承包给他们,通过阻拦、威胁、恐吓、殴打执法人员、值班保安,强行非法倾倒渣土,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争抢“黑土”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飞持刀将被害人张某砍成轻伤;在插手经济纠纷过程中,被告人唐某等充当“地下执法队”,有组织地多次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
他们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7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21起,强迫交易犯罪9起,妨害公务犯罪3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故意毁坏财物犯罪1起,行贿犯罪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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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破坏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
除了扰乱龙岩城区的液化气市场外,被告人唐某在追随被告人林文金后,带领被告人贺某、赵某等充当“地下执法队”,多次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插手经济纠纷。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唐某多次纠集被告人贺某、罗某等人,采取聚众造势等方式争抢新罗区“浙商物流停车场”经营权。
2018年1月,被告人唐某纠集被告人贺某、罗某等人到某酒店,以讨债为名,借故生非,驱赶服务人员和客人、切断监控、占领客房,致使该酒店无法经营。
新罗区人民法院坚持“打财断血”原则,依法扣押房产5处、店面14间、车辆3辆、挖掘机2台、手机29部、现金人民币165670元,冻结银行存款66.38万元,没收首要分子及骨干成员个人全部财产,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89.63万元 ,判处罚金116万元,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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