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赵某鹏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赵某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未追回赃款16324149.45元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赵某鹏在高台县教体局财务股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账户会计的职务便利,采取模仿单位领导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并平账、伪造高台县教体局文件、通过第三方账户倒账、私自开通县教体局“校安户”专户网银,并通过网银转账等手段,贪污公款614963.46元、挪用公款19594876.00元,期间,赵某鹏归还挪用的公款3837876.00元,案发后,退还、扣押赃款47814.01元,造成国家财产16324149.45元无法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鹏贪污、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侵犯的行政机关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侵犯了国家对公款使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在当地影响较大、社会关注度高,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各单位代表及被告人家属10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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