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而言,侯振林老人在未仔细观察的前提下快速穿越公路的确属于有碍交通安全的违章行为。具体到该事件中,其急速横穿马路也的确是其遭遇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当地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认定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并无不妥。相反,如果否定其责任,就有可能增加货车驾驶员的责任,甚至导致货车驾驶员承担刑事责任,而这也未必公平。
救女童被撞反担责
但侯振林老人急速横穿马路抱起女童的交通违规,也恰恰是其挽救女童、构成见义勇为的前提。试想,在货车即将驶来,女童处于高度危险境地的危急情况下,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方去救人,危险可能早已发生。纵观此事件,侯振林老人的行为更符合紧急避险的特征。根据民法总则,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救女童被撞反担责
由此可见,即便见义勇为者承担了事故责任,也无需对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其所受损失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赔偿,应由受益人补偿。侯振林家属提到,“直到今天,包括父亲救人当日到医院抢救费用、太平间停留费用6万余元,丧葬费用3万余元”,都是家属承担。有鉴于此,当地有关部门理当及时采取得力措施,积极褒扬见义勇为者亲属,弥补其相应损失,避免“英雄流血、家属流泪”的局面,进而让见义勇为者感受到政策的温暖和社会的善意,激发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