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威海普法)
近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
虚假诉讼案件作出处罚
对原告处以罚款10000元
对被告及证人处以司法拘留7日
一场官司打下来,谁都没落得好
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机关算尽,自作聪明
到头来只是狠狠坑了自己人一把
案例回顾
一次看似正常的诉讼
2018年4月,原告姚某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声称2013年至2016年,被告殷某分四笔向自己借款共计67.2万元。现因自身投资急需资金,向殷某多次催讨借款无果,于是起诉到了法院,要求殷某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原、被告双方均要求对该案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期间,因原告姚某与被告殷某均称借条及利息交付涉及殷某某,故殷某某作为本案证人参加诉讼,并作出证言,表示确实是由自己介绍借款,并代为转交借条、利息。姚某提供了相应的借条和汇款证明,殷某也承认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
同时,双方要求定海法院尽快出具调解书以便姚某参与被告殷某的相关执行案件财产分配。
疑窦丛生
案件脉络清晰,证据齐全,看上去一切都顺理成章,到这里似乎就可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但事情真的只有这么简单吗?
承办法官并未仓促下定论,她对原告姚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并分别询问了一些细节问题。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法官断定该案另有乾坤,决定以原告姚某为突破点,查明事实真相。
真相大白
面对法律的威严,原告姚某终于承认所谓的“借款事实”并不存在,她是证人殷某某公司的员工,是被告殷某与证人殷某某让她带着证据来法院起诉,而作为证据的借条、汇款凭证也完全是由殷某与殷某某提供的。在此之前,她甚至从未见过这些借条凭证。但被告殷某对此予以否认,坚称借款属实,辩称该借款其实是向姐姐,即证人殷某某所借。因为借款由姚某汇出,所以才让姚某出面起诉。
经过一系列交叉询问与调查取证,承办法官发现汇款情况与被告殷某和证人殷某某所述存在较大出入,该案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
裁判结果
本案原、被告及证人明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事实,三方恶意串通,作出虚假陈述及证言。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姚某坦白事实,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错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对于被告殷某、证人殷某某隐瞒事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7日。
法官提醒
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司法权威及公信力。希望大家以案为鉴,诚信诉讼!
来源:浙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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