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不接受医学检查、观察,或者在医学检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如“伪聋”,不过现在可以通过耳声发射等客观检查进行鉴别。
2、对诊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诱或胁迫行为的;
3、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一致的;
补充说明:在受理申请后,因职业史不够明确,为进一步确认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职业病诊断机构可对患者所在岗位进行调查取证。但曾有劳动者一方因不满于未能诊断为职业病而不认可调查取证结果情况(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有劳动者单方面认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和其用人单位有利益关联,所取得的数据不真实,但自身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因此,对于单方不认可调查取证结果的,是否终止诊断还待诊断医师多加认识以形成共识。
4、其他影响诊断公正性的行为。
此外,职业病诊断机构还需要注意,如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资料配合职业病诊断的,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不是一律以材料不全为由拒绝职业病诊断(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版)第二十八条)。
因缺乏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能证明劳动者在就业前已存在导致相应症状的其他疾病时,可按因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看待,其责任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换句话说,如劳动者入职前已患有职业病或有职业禁忌证后继续接触职业病危害发展为职业病的,因用人单位未做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入职后被发现职业病的,责任由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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