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
马鞍山一女子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
造成电动车驾驶员身亡,
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
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8万元。
事故经过
2018年4月2日下午5点多,正是上下班的高峰期,马鞍山市雨山区的一条道路旁,中年妇女朱某某想到对面的一家商店去,看着路上来来往往的车辆,走人行横道线要绕二十多米的路,图省事的朱某某,抬腿就从正在等待红灯的机动车队伍中穿插而过。
快步走到慢车道上时,她猛然发现,一辆电动车正骑过来。等反应过来时,双方都已经来不及避让了。骑车人许某某喊了两声“闪开、闪开”,话音未落,就跟朱某某撞上了。两人都应声倒地,行人朱某某头部受了伤,骑车人许某某摔倒后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当场昏迷。
这时,朱某某发现撞倒的是位青年人,上前询问,“我们去医院看一下?”可青年人怎么喊都没有反应。朱某某吓坏了,慌里慌张地报了警……送青年人到医院后,医生虽全力抢救了十多天,还是没能挽回一个年轻的生命。
行人被判定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行人朱某某和驾驶电动车的许某某发生事故,就是因为其不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还从在等待路口交通信号通行的机动车之间穿行,此种做法极大地增加了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系数,故交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因此雨山区检察院对朱某某做出提起公诉的决定。
根据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因横穿马路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就是因为其不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还从在等待路口交通信号通行的机动车之间穿行,此种做法极大地增加了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系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以及罪名没有异议,没有辩解意见,认罪态度端正。她将在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监管服刑。
行人也会犯交通肇事罪
“我弱我有理”的观念
在生活中并不鲜见
行人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发生车祸
后者往往要“背锅”
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
颠覆了很多人的刻板观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在此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行人是道路交通参与者,系非交通运输人员的重要主体,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同样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朱某某横穿马路导致
犯了罪、惹了官司、赔了钱,
真是后悔莫及、痛苦万分。
她告诫大家要遵守交通规则,
为了自己的安全也为了别人的安全,
过马路一定要走“斑马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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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刘芳
核校:傅中平
审核: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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