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令: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思而学”),因侵害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思”)30万元。
学而思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思而学在武汉企业的门店、宣传、推广中使用了“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的标识,“思而学”标识与学而思商标高度近似。
鉴于“学而思”注册商标已经积累了极高知名度,被告“思而学”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
学而思要求思而学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思而学向学而思赔偿100万元。
思而学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辩称,“思而学”作为其机构名称的简称,已于2008年在服务活动中广泛使用,“思而学”标识的使用时间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时间,不存在侵权行为。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使用“思而学”“思而学教育”等标识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使用名称“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武汉市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认为原告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思而学”使用的标识与“学而思”之间,仅存在文字排序的差异,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洪山思而学中心成立的日期为2009年4月2日,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日期。被告思而学中心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武汉思而学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8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认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学而思,思而学,文字一样,仅是颠倒了顺序,从消费者的感观上还是容易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庭认为思而学对学而思产生了侵权。
提醒经营机构及时申请商标,不仅是自己经营的品牌,如广告语、商业活动突出使用的文字、图案、企业名称,经营机构都应该申请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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