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夏心愉
参考 | 肖飒lawyer、110.com 等
出品 | 愉见财经
可能是上周接连写了P2P跑路、私募爆雷方面的话题,后台收到一则读者留言,问我们:“我是一家P2P的业务员,老板诈骗了投资人的钱后失联了,投资人报警,我们会被判刑吗?”
类似的问题,以前也有投资公司的人问过、ICO圈的人问过,情况大同小异,都是——如果平台诈骗,我在里头就是个小喽啰,拉拉业务的,会不会受到法律制裁?
说白了,我应该不是“主犯”吧?但我是不是“共犯”啊?
先从既有的判决已出的案例来看吧。
- 大多数情况下,高管层会被判刑,业务骨干有被判刑的风险,普通业务员、其它基层工种多数不抓,就是丢了饭碗;不过这不是100%的,“愉见财经”之前接触到过案例,业务员也一并被公安带走,当时就已经要求退所有奖金提成,可以办取保候审,但听说后来他们中也有人被判了缓刑,并且被判罚一大笔钱,银行账户之类全部被封。
- 大多数情况下,“明知故犯”的,亦即有证据证明其知道平台有问题还帮着拉业务、诈骗投资人,或者帮着转移资金的人,有更大的被判刑风险。“愉见财经”之前跟踪过的几单平台爆雷,确实是蒙在鼓里的基层员工,有的甚至傻傻的为了冲业绩把自家的钱、爹妈的钱都拿来投自己公司的,最后亏了归亏了,但好歹人没事,没有受法律制裁;但也有糊里糊涂的高管、核心团队,最后还是被判掉了。
- 最后也说句良心话。曾有朋友明知平台不正常,但顾恋着自己提成多赚钱多,还想继续干下去,然后来问我们最后会不会有风险。怎么说呢,即便最后逃得掉法律制裁(据说现在有的地方P2P爆雷一多,公安都不肯给立案了,法院排单要排队),但“天道轮回饶过谁”。割多韭菜者,必被命运割。
当然以上只是我个人从接触到的案例里总结出来的一些片面认知。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得听专业法律人士的解读——为此,“愉见财经”请教了垂直“金融科技”的深度法律服务者,知名律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
以下内容鸣谢肖飒律师及其公众号“肖飒lawyer”(ID:lawyer_xiaosa)。
飒姐首先缕清了所谓的“共犯”是相对于“正犯”(亲自实施犯罪或者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人)而言的,所以“共犯”是指那些“教唆犯”、“帮助犯”等。
所以以下三点“灵魂拷问”就很重要了:
(1)你是否可以决策或者参与决策公司的商业模式和战略?
(2)你的行为是否直接增加了客户数量和业绩额?
(3)你是否明知资金流向或参与转移资金到“暗处”?
肖飒分析称,就第(1)个问题,如果回答是YES,那么,这说明你在整个事件中扮演决策者的作用,结合名片+公司介绍等,可以判断你在整个事件中是否发挥着“灵魂作用”,一旦确认是涉刑商业模式和战略的缔造者,基本可以确定你的“主犯”地位,而主犯通常为全案负责,其刑期通常较高,很少有取保候审的机会。
第(2)个问题其实是要区分“日常工作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PR人员、行政辅助人员(在某些涉虚拟币案件中甚至包括翻译人员)也被当做帮助犯被引渡回国或者被立案调查。
不过肖飒也说,对于犯罪打击圈不宜过分扩展,要考量主观上,行为人对可能实施的犯罪是否有明确的认识。此外她表示,对于这些辅助人员而言,要看有没有构成刑法意义上“最低限度的帮助”。如果第(2)个问题,你的答案是YES且帮助量还不少,则有可能性已经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帮助,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第(3)个问题,之所以会问这个问题,主要是为了区分网贷案件中行为人到底触犯了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触犯了更严苛的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从现有案例看,并非所有的网贷类刑事案件都按照同一罪名判决,而是区分共同犯罪人的不同“主观故意”,对于资金流向不明,只是参与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法律一般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了解资金真实流向,甚至协助实控人将资金向海外转移等行为,则有可能因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在现实案件中,律师对于资金流向通常十分关注,主要也是为了判断自己的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通往“暗处”的资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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